為牟取非法利益,啟東人徐某沖、王某娥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,仍多次從他人處購進新版利群、紅南京等多個品牌卷煙,并將其銷售給他人。近日,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該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作出一審判決,徐某沖、王某娥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兩年,并分別被處罰金十萬元,兩人已退繳贓款33萬元被沒收上繳國庫,查獲的假冒香煙并被沒收,由扣押機關分別銷毀或上繳國庫。
啟東法院審理查明,徐某沖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假冒仍多次從他人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新版利群、紅南京、云煙(紫)、紅塔山(硬盒)等卷煙后,于2018年7月至11月,先后5次向王某娥銷售假冒新版利群650條、紅南京1080條、云煙(紫)140條及紅塔山(硬盒)30條,非法經營價值17.79萬元。
王某娥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徐某沖等人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,仍多次進購假冒新版利群、紅南京、蘇煙(五星紅杉樹)、云煙(紫)、牡丹(軟)、紅塔山(硬盒)、中華(硬盒)等卷煙,后銷售給啟東市圩角鎮(zhèn)、民主鎮(zhèn)、新港鎮(zhèn)等地的四家商店新版利群623條、紅南京1025條,非法經營價值15.94萬元。
2018年11月,民警在王某娥車輛及住處查獲新版利群725條、紅南京270條、蘇煙(五星紅杉樹)75條、云煙(紫)40條、牡丹(軟)46條、紅塔山(硬盒)29條、中華(硬盒)48條。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煙草產品質量檢驗站鑒定,均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。
啟東法院審理認為,兩人為獲取非法利益,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金額數(shù)額較大,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。兩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,是共同犯罪,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是主犯,應當按照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。兩人歸案后如實供述,綜合兩人的犯罪情節(jié)及悔罪表現(xiàn),法院作出上述判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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