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邱某在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》暫停營業(yè)期間,為了牟利,竟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(guī),在它處收購香煙,然后轉賣給他人,不料錢未賺到就被查獲。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,近日,長汀縣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13000元。
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(qū)歐里鎮(zhèn)的被告人邱某辦理的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》處于暫停營業(yè)狀態(tài),暫停時間起止為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。但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,以中華(軟)590元每條、大前門(短支)160元每條、牡丹(軟)120元每條、黃金葉(樂途)122元每條、黃鶴樓(軟藍)165元每條的價格從
江西省新余市的新余火車站、新余站前西路等地沿街店鋪收購香煙共計368條,收購價值合計110665元。2019年1月6日,被告人邱某將上述香煙包裝成三箱,并委托童某載至新余市仙女湖高速入口,再交由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開往福建省石獅市的大客車,欲將香煙運載至福建省晉江市轉賣給“林總”(身份待查)。
當日,大客車經過閩贛收費站時,被在此執(zhí)行檢查的長汀縣煙草專賣局執(zhí)法人員查獲。經清點:三個紙箱內有中華(軟)124條、大前門(短支)74條、牡丹(軟)10條、黃金葉(樂途)45條、黃鶴樓(軟藍)115條。經鑒別和認定:涉案的卷煙為真品卷煙,總價值129570元。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據(jù)此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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