昔陽縣一男子連續(xù)3次盜竊7盒香煙,價值共計127元。昔陽法院審理認為,其行為構成盜竊罪。大家都知道,只有當盜竊金額達到2000元才算犯罪標準,那么為什么該名男子僅僅盜竊127元,就被定義成犯罪呢,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案情介紹。
2019年8月8日上午,被告人毛某某在昔陽縣學府嘉園小區(qū)外的某便利店,趁便利店內售貨員不備盜竊了黃鶴樓香煙2盒,價值32元。
8月11日,毛某某又以同樣的方式在該便利店盜竊長白山香煙3盒,價值45元。8月14日,毛某某在該便利店盜竊芙蓉王香煙2盒,價值50元。被告人毛某某實施盜竊3次,盜竊7盒香煙價值共計127元。所盜物品除扣押半盒黃鶴樓香煙外,其余物品均被其個人揮霍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條:盜竊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兇器盜竊、扒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
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。
(一)盜竊金融機構,數額特別巨大的;
(二)盜竊珍貴文物,情節(jié)嚴重的。
依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: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“多次盜竊”。
盜竊數額達到2000元或者盜竊財物價值達到2000元即達到認定盜竊罪的數額標準;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兇器盜竊、扒竊的,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的,不論盜竊數額大小,在符合認定盜竊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后,均可構成盜竊罪。
法院認為,該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一年之內盜竊3次,已達到“多次”的認定標準,且毛某某的行為符合認定盜竊罪的其他構成要件,故被告人毛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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